洗衣溺亡村民家属向村委会索赔66万被驳回,法官:村委会无过错 溺亡者自担责
本案中,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的历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原告家属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显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河道应设置警示标志。另从常理看,河道流经的路线较长,亦不可能在河道流经的地方均设置警示标志。其次,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对河道水位高度调控并不负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虽然原告的家属发生溺水的悲剧值得同情,但是原告并不能举证证明村委会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过错且其过错与其亲属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的案件的审理,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也对引导人们自觉规范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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