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哥们合伙办民宿 因为5000元友谊的小船翻了
两个好哥们合伙经营民宿想赚大钱,没想到生意黄了,友谊的小船也翻了,最后还闹上了法庭。秦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民宿业发展势头火热,考察后,两人共同出资在当地租了一套别墅改造成民宿经营,这套别墅由王某出面与房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房合同,约定年租金为48000元,押金10000元。
一开始,民宿经营得还算顺利。然而好景不长,因为经营理念不合,双方日渐产生矛盾。2019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散伙协议,约定由王某继续经营民宿并退给秦某押金5000元,秦某则需在年底前搬离该别墅。之后,由于王某未按时向房东支付下一期租金,租房合同提前解除,押金也被没收,无奈之下,秦某只能提前搬离该别墅。秦某认为,王某作为民宿接管人,未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从而导致自己提前搬离该合租别墅并遭受经济损失,故将王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王某提起反诉,他认为秦某在第一期租约结束后,仍住在别墅内且没有支付租金,导致自己与房东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况且,双方之前虽然是合作经营民宿,但该别墅实际由秦某及其家人长期居住,水电费均由自己支付,故要求法院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两人的散伙协议,秦某仅负有于2019年底搬离该别墅的义务,无须缴纳下期租金。王某作为租房合同的签订者,对租房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拥有相对主动权,故王某有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但因王某没有及时缴纳租金,导致租房合同提前解除,造成了秦某的损失,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宁海法院结合当地租金实际标准,判决王某赔偿秦某租房损失700元及押金损失5000元。
“本案中,因双方在合伙经营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模糊不清,最终引发纠纷。为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该案承办法官说。
来源:今日宁海 记者 潘怡帆 通讯员 关耳 柏林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熟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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