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20-9-15 11:12:34

因为一份兼职,宁波一在校大学生被判承担2万元债务!这件事务必小心……

      有些企业请大学生当法定代表人、虚拟其为股东,并承诺一定的好处。而一些大学生不明白其中利害关系,就这么“轻而易举”地当上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最近,在海曙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大学生卢某就因此摊上事了。
    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判决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卢某是宁波某高校的在校学生,2018年,经朋友介绍到A家政公司做兼职。家政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告诉卢某,她的兼职就是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不需要坐班,作为报酬,公司为她缴纳社保。余某还强调这份兼职没有风险。卢某听了很心动,随后挂名成为A家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100%股份,但卢某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
       2020年疫情期间,余某告知卢某公司经营不善,让她将公司注销。4月,卢某前往市场监督部门注销了该公司。两个月后,卢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起诉她的是月嫂马某。
       2019年3月,马某与A家政公司签订了《月嫂服务合作协议》,约定马某以住家方式为公司推荐的客户提供母婴护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个月,报酬为每月15000元。马某为客户提供了母婴护理服务,但A家政公司仅向其支付了10000元报酬。因A家政公司已被注销,马某认为卢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月嫂马某要求A家政公司支付报酬2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A家政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现马某要求公司股东即卢某对公司所欠劳动报酬承担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卢某向马某支付2万元劳动报酬。
      卢某事后对此感到非常冤枉,她说自己从来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只是挂个名而已,从来没有想到会有这种风险存在。
      法官说法:
      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有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A家政公司虽然已被注销,但卢某在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其作为投资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卢某作为A家政公司的投资人,应承担A家政公司对月嫂马某所负的债务。
      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有的企业就动起歪脑筋想钻优惠政策的空子,于是出现了卢某这样的“背锅侠”。
    碰到公司违法经营、老板卷款跑路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便成了“背锅侠”,他们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进入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出境或高消费;如果公司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宁波晚报 记者 殷欣欣

zt321 发表于 2020-9-15 14:16:03

法盲的悲哀

人生不识真面目 发表于 2020-9-15 23:48:41

大学生了,都不懂得~天下掉馅饼的事有么?

散木 发表于 2020-9-16 23:32:29

在注销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其作为投资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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