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20-9-22 13:50:58

替“老领导”转卖这些东西,永嘉男子被判洗钱罪!

      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财物,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永嘉人吴某的“义气”之举,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近日,永嘉县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提起公诉。9月18日,法院一审支持检方指控,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洗钱罪,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当庭宣读起诉书
      案情回顾
      1982年出生的吴某是永嘉县南城街道人,之前曾在永嘉县公安局当过驾驶员,认识了时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瓯北派出所所长叶某,并给他当了2年的驾驶员。
      2014年后,虽然不再担任驾驶员,但吴某和自己的“老领导”叶某仍然保持联系,不仅鞍前马后地奔走,甚至帮忙装修叶某的新居。而叶某对他也十分信任,自己因为受贿所得、不好脱手的金条、香烟(券)都交由吴某转卖。
      吴某说,自己从未在转卖这些金条、香烟(券)中谋取私利,纯粹是为了帮“老领导”的忙,出于哥们“义气”。
    起诉书指控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担任叶某的驾驶员。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叶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金条、香烟(券)等财物,并多次要求被告人吴某将金条、香烟(券)变卖转化为现金。
      被告人吴某明知香烟(券)及金条等财物可能系叶某受贿所得,仍将上述财物予以变卖,并将所得钱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给叶某。
      经查,被告人吴某帮助叶某转换的香烟(券)、金条共计167850元。
      据悉,本案是温州市近年来首例上游为受贿犯罪的洗钱案件。
      检察官说法
      现实中,对于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或者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都可能涉及洗钱。
      尤其要注意的是,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也可能涉及洗钱。
      来源:永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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