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车子要回后,多了11条违法记录,谁来担责?
跟人借了2万元,对方不放心,要求把车扣下,当作“抵押”。一年后,借款人还上钱拿回车后发现,抵押的车居然多了11条违章记录!近日,越想越气的借款人陈某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2018年7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许某借了2万元。为了让许某放心,陈某将自己名下的小汽车质押在许某处,并出具汽车抵押说明一份,写明“抵押期限为2个月,于2018年9月前归还借款并赎回车辆”。然而,直至2019年8月,陈某都无力归还借款。
2019年10月,许某向德清县院起诉要求陈某还钱。法院判决陈某在当年10月18日前归还借款。10月21日,陈某还上了欠款,并从许某处取回质押的车辆。
不料,陈某把车开回家后一查,发现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车辆产生了11条违法记录。
“肯定是许某开的!”陈某认为,虽然他质押在许某处的车辆超过了约定的赎回日期,但在没有办理合法过户手续之前,车还是自己的,许某没有资格擅自使用车辆。
而许某则觉得,他的真金白银被陈某借去1年多,自己也没有收取高额利息,车子押在自己这里,停着也是停着,偶尔开一下还能帮助陈某保养车的发动机,“我开开怎么了?”
庭审中,对于质押车辆的使用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最终,法院判决许某支付陈某车辆使用费7000元,并支付车辆使用期间产生的罚款1500元。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券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本案中,陈某向许某借款,作为还款的担保,将自己的车辆交由许某保管。陈某如到期不归借款,许某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期间许某应妥善保管车辆。许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车辆,产生了违法记录并对车辆造成一定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结合许某的使用情况及车辆状况,支持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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