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房地一体”抵押原则,怎么理解?
建筑物抵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均遵循“房地一体”抵押原则。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5号 / 1990.05.19发布 / 1990.05.19施行 / 行政法规 /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解读:
这一条文直接援用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内容保持不变。这是我国“房地一体”原则的具体表现。
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当转让、抵押房屋等建筑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转让、抵押;当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也一并转让、抵押,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可见,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都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原则,其立法目的是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一致。我国法律不允许房地分离。房屋土地必须相对应。“只卖房子不卖地”违反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所称“占用范围内”主要用来界定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所属关系,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仅指与抵押建筑物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宗地上有数栋建筑物,抵押人以其中部分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建筑物所占该宗地的应有份额也一并抵押。
其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当然一并抵押,但是,抵押之后在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除非再次设定抵押。假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发生纠纷,抵押权人可以对房屋土地一并主张处分,但抵押权人对该抵押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的相应价值没有优先受偿权。
只卖房子不卖地,地是国家的,卖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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