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商品毁损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关系: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8号 / 2012.05.10发布 / 2012.07.01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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