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长期请假被辞退,为什么这样解雇不违法?打工人快来看看
患病长期请假后突然被解雇,上告法院维权,没想到法院的认定是“公司解雇不违法”。最近长兴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值得所有的“打工人”看看:有关“医疗期”的算法,是有讲究的。请病假4个多月后遭辞退
2019年9月1日,王大姐应聘到劳务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长兴一家幼儿园当食堂阿姨。同年10月7日,王大姐因为身体不适开始请假,后来被确诊患乳腺癌。因需要化疗,2019年11月8日,医院建议王大姐休息5个月。
此后王大姐便一直遵医嘱请病假。因王大姐身体原因无法保障工作,今年2月13日,幼儿园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不需要王大姐了”。3月2日,王大姐收到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王大姐急了,向公司提出复工申请,但公司不同意,向公司要求赔偿,也协商不下。事情解决不了,王大姐就来到长兴县法院起诉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需共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余元及经济赔偿金9000余元、病假工资9000余元、疾病救济费近3万元,合计5万余元。
“我是按照医嘱来请病假的,而且乳腺癌是特殊疾病,3月底医院又建议我休息1个月。请假都在医疗期,劳动合同法上说了,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雇人的。”王大姐觉得,劳务派遣公司和幼儿园对她是劳动歧视。
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解雇王大姐没有不妥。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3月2日,王大姐请假天数为4个月21天,“早就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了,已经不在‘解雇保护期’”。
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大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至幼儿园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与王大姐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幼儿园作为用工单位,与她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王大姐要求幼儿园赔钱,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还认定劳务派遣公司解雇王大姐不违法,且王大姐主张的疾病救济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不过因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大姐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约2300元。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王大姐的月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50%,总病假工资为6400余元(4个月21天)。
理清所有关系与钱款后,法院判决王大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于今年3月2日解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王大姐额外的一个月工资、病假工资合计87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600余元及为王大姐代缴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2300余元,劳务派遣公司还需支付原告790余元。
法官说法:
医疗期与我们通常了解的医嘱病假期不同。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中,结合王大姐实际工作年限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王大姐的医疗期为3个月。从2019年10月7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王大姐请假天数为4个月21天,已超3个月的医疗期规定。在王大姐医疗期已满且身体不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下,幼儿园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其辞退,不违反法律规定。
王大姐提出自己所患疾病为特殊疾病,而原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故王大姐认为自己还在“解雇保护期”。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提到,“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也就是说,并不是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医疗期就自动延长至24个月,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还是要在工作年限对应的基础之上,再由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有良心/不象某企业家/打着::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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