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无因管理他人事物支出费用、受到损失,由谁承担?
无因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条变迁:本条为新增法条
关联关系:适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020.05.28发布 / 2021.01.01施行 / 法律 / 尚未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 2017.03.15发布 / 2017.10.01施行 / 法律 / 现行有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