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元卖掉亲生孩子,收钱后又反悔,这场“抢孩子”的闹剧没有赢家……
婴儿还未呱呱坠地,就被妈妈和外婆谈好了价格出卖,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场买卖最后竟演变成了“抢孩子”之争,买家还报了警。近日,武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罗某某和丈夫在武义县务工多年,已育有两个孩子,与他们同住的还有罗某某的妈妈孟某某。
今年6月初,罗某某怀上第三胎。期间,因罗某某患有肾病综合征不能打胎,加上家庭经济困难,孟某某便与她商量,将腹中孩子给别人养。此事也得到了罗某某丈夫的同意。
而另一边,住在武义县柳城镇的曾某某、陶某某夫妇,却为一直未能生育发愁。经中间人牵线介绍,妻子曾某某与罗某某母女取得联系,表示要“抚养”婴儿,双方约定在武义县高铁北站附近见面。经面谈,双方商定,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罗某某腹中胎儿,并当场支付现金1万元作为定金。
今年6月26日,罗某某在县妇幼保健院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孩子出生第5天,孟某某便依照约定,将孩子抱至熟溪街道福源村口一小道进行交易。此时,迫切想要孩子的曾某某和丈夫已等待多时。见到孩子后,夫妇立即将尾款13万元现金支付给孟某某,并将女婴抱走。
次日,孩子的亲生父亲却反悔了,他担忧“拿这么多钱犯法”,和妻子、岳母提出把孩子要回来。但是,他又担心曾某某不肯把孩子还给他们。于是,他心生一计。
“孩子出生后还有几项身体检查没做完,我们先把她送去医院验血,验完了再抱回给你。”曾某某信以为真,把孩子交回给了罗某某母女。
但此后几天,不管曾某某怎么催促,罗某某和孟某某都不肯再将孩子抱回。曾某某觉得对方收了钱还要反悔,情急之下报警。最终,这场买卖婴儿的闹剧,以涉嫌拐卖儿童刑事犯罪案件被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县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罗某某、孟某某、曾某某以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罗某某和孟某某分别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
承办检察官提醒,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无权随意买卖孩子。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收钱将孩子“送养”、出卖,不仅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父母应当成为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而不是把孩子当做换取钱财的“筹码”。
来源:浙江法制报
拐卖人口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贩卖人口的行为。
拐卖: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人口以获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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