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婚内、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吗?
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其相互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可以约定?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添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新旧对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一千零六十九五条 夫妻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七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八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红色:新增 绿色 :删除 黑色:不变
关联关系: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30号 / 2001.12.25发布 / 2001.12.27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发32号 / 1993.11.03发布 / 1993.11.03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1、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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