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21-1-11 18:32:12

浙江发文,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看看具体有哪些措施

      近日,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帮扶援助对象、情形,及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随小布详细了解~
      帮扶补助对象
    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帮扶援助措施吧!
      生活援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体现优待性。
  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退役军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医疗援助
       报销、补助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当地给予一定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当地给予一定医疗援助。具体援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各地根据实际可设定封顶线。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住房援助
       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援助
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负担仍较重的,可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就业援助
      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其他临时性援助
      对遭遇自然灾害,因战、因公牺牲等给予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接下来,一起了解帮扶援助情形吧!
       退役军人
       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来源:浙江发布

戈壁沙鹰 发表于 2021-1-12 08: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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