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属于自己的亲属谁又属于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呢?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为搭建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基石。
法律条文:
在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
法律小知识
“近亲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则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简单的说,“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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