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21-1-30 13:11:32

以做生意为名,男子约见两女子,竟做了这种事……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然而福建漳州一男子郑某,却假借做生意之名,行不仁不义之事。
      郑某先后2次以谈生意为由与2名女性接触,以提供交易机会为诱饵,让后者对其放松警惕。利用被害人急于达成交易的心理,主动约见又以各种借口随意毁约,数次变更见面时间、地点,最终将被害人约至封闭房间或人迹罕至的毛坯房内实施抢劫或拘禁。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被害人均为女性、单身、30来岁、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阅历。
      2018年10月10日,郑某以谈业务为由,将邵某骗至厦门市某小区,采用殴打、捆绑、掐勒脖子、持刀威胁等手段,逼迫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操作邵某的手机,先后通过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将邵某的钱款50434元转移至其自己的账户。
      经鉴定,邵某双眼部挫伤,体表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但郑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0日,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以洽谈店面转让事务为由,将另一名女子蒋某,骗至漳州台商投资区某店面内,采用木棍殴打、透明胶布捆绑等方式,限制蒋某的人身自由,直至同日22时许才将蒋某放走,拘禁时间长达5个小时。
      经鉴定,蒋某右耳轮及耳后等处软组织挫伤,项部局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到案后,郑某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郑某辩称:
      1. 邵某转给其的钱是借的,捆绑是邵某要求的,她要玩SM;
      2. 其跟蒋某在毛坯门面房中聊天,只打了她一下,教她怎么赚钱。
      3. 其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未拿棍伤人,刀是用于解开绳索用的,不是用来胁迫对方。
      经审理查明,郑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海沧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郑某提出,其未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工具的意见,经查,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伤情照片,均证实郑某在实施抢劫罪,及非法拘禁罪过程中对邵某、蒋某实施了威胁、殴打、捆绑行为。
      综上,郑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殴打、捆绑被害人,期间使用了刀具、长条木板等工具,相关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年关将至,法官提醒,出行切莫大意,一定要注意安全:
      1.与初识人员见面,尽量结伴同行,确需独自前往时,提前与亲友告知,并保持警惕,如预感不对劲,要随时与亲友保持联系,及时发送位置信息;
      2.不要轻信初识人员,不要与其在密闭的空间独处或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见面;
      3.不要轻易向初识人员全盘托出自己的各方面信息,尤其是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
   来源:厦门日报社、厦门市海沧人民法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以做生意为名,男子约见两女子,竟做了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