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遇上狗摔骨折,饲养人被判赔全部损失
如今,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其中难免有些不文明行为。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动物防疫法,已将遛狗不佩戴犬牌、不系犬绳等列为违法行为,违反者可受到行政处罚。
不仅如此,此类行为还有可能给他人带来意外伤害,造成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近日,海宁市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饲养动物不规范引发的损害纠纷案件。
董某是海宁一家私企的食堂厨师。2019年9月的一天清晨,董某骑电动车经过某机械公司门口时,突遇一条大狗横穿马路,董某躲避不及,电动车侧翻,造成他手臂骨折、肩部受伤,住院治疗一周,花费了2.5万余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董某误工期为7个月,护理期为2个月。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事发时的狗是圈养在该机械公司厂区内,平时由厂区门卫钟某负责照看,出事那天也是由钟某带领着,但没有牵绳。
董某就其损失向钟某和机械公司讨要说法,但均被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海宁市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
庭审中,钟某辩称,自己是根据公司指示看管狗,事发时正在履职。而原告在开车过程中车速过快,开远光灯刺激了狗,发生意外原告也有责任。机械公司则表示,事故为交通意外,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是被告方的过错,且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涉案犬平时只是在公司内用剩饭剩菜喂养,并不能认定是公司饲养。钟某在事发时是涉案犬的管理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犬是由公司交给钟某饲养看管的,饲养地点也在公司厂区,主要饲养原料是公司食堂的剩饭菜,所以应当认为涉案犬的饲养人是公司。钟某看管该犬的行为是在公司的授意范围之内,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所以对于涉案犬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被告钟某提出事发时原告车速过快并以灯光刺激了狗才造成事故,但并未提供证据,法院对该事实不作认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由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董某6.6万元。判决后,机械公司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向被侵害人赔偿,只有在被侵害人自身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爱狗人士,狗子可爱,但也应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管好自己的“毛孩子”哦!
来源:浙江法制报
文明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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