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开出首份涉居住权民事调解协议
近日,宁海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居住权纠纷案件,该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宁海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时设立的首例居住权案件。王某和李某结婚多年,1997年双方共同出资建造了宁海县跃龙街道某村的房屋。虽然磨合多年,但双方的生活理念、价值观等依旧存在诸多不合,感情破裂,二人于2014年8月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王某和李某对这套共同建造的房屋都没有提出任何处理方式,因此法院判决离婚时也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双方离婚后,王某的父母仍居住在上述房屋内。2021年4月,李某起诉要求分割此套房屋。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和李某均同意将该房屋留给儿子小王。但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让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宁海法院积极调解,法官不断劝解和释法,经小王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该房屋上为王某的父母设置居住权。相关材料也已递交给县不动产中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体现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和睦,也更利于家事纠纷的化解。
本案中,该房屋系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经双方同意后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王。如果小王在获得房屋产权登记后要求王某父母搬离,老人将居无定所。因此法官在调解协议中为王某父母登记设立居住权。此举在不违背小王意愿的前提下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益,让二老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
民法典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对新增的“居住权”有详细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
是不是给小产权房给了一条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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