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能主张误工费吗?法院判决暖心了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主张误工损失,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回顾
古稀老人遇交通事故
主张误工损失
章大伯今年已年逾七旬,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在一家汽车4S店从事仓库保管和卫生工作,该4S店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固定地向其支付“工资”6000元(有转账附注)。
2019年9月,章大伯因交通事故受伤后,4S店停止支付相应的工资。现章大伯向法院起诉,请求事故责任方及相应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事发前有固定收入
应予赔偿误工损失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章大伯已年逾七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损失的赔偿。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章大伯虽然已年逾七十,但其一直在做工,也有相对固定的收入,现其也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故按其受伤前6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计算认定其5个月的误工费损失30000元。
法官说法
误工费
即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也称“误工损失”。
误工费如何计算?
依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的不同,采纳区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时: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适用我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我省统计局2021年度不再公布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统计数据,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参照其公布的浙江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考量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是否因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预期财产利益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现行制度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在大部分情况下,老年人不再以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其主要生活来源为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或子女等亲属支付的赡养费用等。
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且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的现实,机械地以受害人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误工减少的收入,既不合法亦不合情理。
法官提醒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是否存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结合受害人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平时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等情况来综合判断。本案中,章大伯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年逾七旬,但其在受伤前有固定收入,受伤后被停发“工资”,符合因误工减少收入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其误工费损失之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来源: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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