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事已定,婚房已装,新郎却转头另娶?
冬日的寒风一天比一天刺骨。12月中旬的天气,伸出手来已有阵阵寒意,更别提近日要应付官司的小美(化名),这闹心的官司,让她心里更觉冰冷。基本案情
几年前,小明(化名)与小美(化名)相识,因为同样的年纪和同样的工作环境,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恋爱两年后,小明多次向小美及其家人提出结婚的想法。但因为二人是异地,各自又工作忙碌,小美家人也始终对小明不是很满意,总是以没有房子不结婚为由推脱。
2018年,小明和小美看中了龙湖小区的一处房屋。为了表示非小美不娶的衷心,两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只签了小美一个人的名字,小明则通过姐姐的银行卡向小美转款9万元,随后又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7万元。因为小美家人要求将房屋装修后再结婚,小明便将每个月的大部分工资转给小美,并在休息日与小美一起看家具、搞装修。但就在结婚一事即将提上日程之时,两人之间的矛盾却愈演愈烈。因为两人工作都比较忙,而装修耗时耗力,期间的各种琐事,冲淡了两人的感情,争吵、冷淡逐渐消耗了两人的情谊。
2020年,因为疫情,两人没有等来预期的婚礼,反而投身于更加忙碌的工作中。在艰难时刻,本应相互扶持、共渡难关的两人,却因感情不和闹到了分手。分手后,小明多次跟小美商量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的事,小美也同意返还,但返还数额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明在家人的压力下,将小美起诉到息县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各种款项共计48万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徐斌接到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被告律师,了解双方诉求,确定了开庭时间。
庭审当天,小明的代理律师出示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恋爱期间小明多次向小美转款,聊天记录则用于证明小美认可购房及装修款是小明支付。小美的委托律师则拿出了厚厚的微信、支付宝记录,上面明确显示了小美给小明买的各种物品,吃穿用度都有。小美的律师称,二人恋爱时,小美给小明花费了很多钱,有30万元左右。而分手后不久,小明就与他人缔结婚姻。因为都在同一系统工作,小美如今不仅身心受伤,更要忍受大家异样的眼光。因此,小美不同意返还上述款项。
考虑到双方都有代理律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徐斌决定先与双方代理律师沟通。沟通中,两人表示不想闹得太难看,愿意进行调解。
为了确保调解成功,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两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希望以此为据,找出两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现有证据显示,二人都有互相转账、发红包的行为,但小明有多笔大额支出,并且在一些转账金额上备注“工资”字样。承办法官认为,这些大额的转账应当认定是小明为了房屋首付款、装修、偿还房贷等所产生的支付行为,应当视为其基于结婚为目的所预先置办的彩礼;而一些代表特殊意义的转账红包“520”“1314”等,应当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同样的,小美为小明花费的费用也应当抵消部分款项。在理清了相关金额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两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两人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具体金额的认定一一向二人确定。最终,在法官数次的分析与劝说下,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决定给这几年的感情留最后一丝体面,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婚姻及恋爱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男女双方从恋爱到婚姻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当两个人无法共同生活的时候,应当作出正确的选择。《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禁止收取彩礼,但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小明频繁的大额转账已经超过了两人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可以确认是为了房屋首付、装修等产生的支付行为,因此应当视为基于结婚为目的所置办的彩礼。从法律性质上看,这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婚姻关系未达成,小美理当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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