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木
发表于 2021-12-29 23:13:41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四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应当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昏睡
发表于 2022-1-10 17:06:08
懒人借过 发表于 2021-12-29 18:50
这是真的嘛
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