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21-12-29 11:05:29

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妻子能否全部要回?

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并且为搏第三者欢心多次转账、发红包买手机、电脑、化妆品等物品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当然能!
      基本案情
      甲某为乙某的配偶,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乙某与丙某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在该期间内,乙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丙某以转账、发红包的形式给付其11万余元,并为丙某购买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化妆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月,甲某、丙某协商一致认可乙某赠与丙某的财物价值为14万元,并由丙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纸上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向甲某借款14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2021年1月,甲某与丙某通电话并录音,丙某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但丙某至今未按承诺付款。
甲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丙某返还甲某14万元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由丙某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乙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权利。甲某作为财产共有人,对该14万元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额,甲某主张丙某返还财产,依法支持其享有的份额部分即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丙某给付甲某7万元,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某、丙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丙某因无效赠与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财产应为其因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原审法院判决丙某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丙某给付甲某14万元,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乙某一年之内向丙某赠与的财产达到十余万元,而该赠与行为并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且乙某与丙某发展为男女关系,因此,乙某在与甲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共同共有人甲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十余万元赠与丙某,侵犯了甲某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对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第三者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因此整个财产处分行为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一审法院判决丙某返还财产的一半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全部返还是正确的。
      来源:济宁中院、山东高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妻子能否全部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