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需谨慎,房东是房屋安全责任第一人
衣食住行,是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四个方面。对于在城市生活的我们,住应该是最难解决的问题。普通的上班族在城市存钱买房是漫长艰苦的,暂时租房是必然选择。而部分房东为了利益在出租建筑时忽视消防安全,殊不知,房东不只是收钱了事,更是房屋安全责任第一人,不负应尽义务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一起燃气爆燃事故责任认定案。因“二房东”承租后分隔装修时擅自拆除户内燃气表具,且未进行管道封口等安全处理就进行了转租。而燃气设备工作人员在对其负责区域内已登记开户的燃气用户进行通气检查时,将未进行过穿墙管更换作业且原处于关闭状态的户外燃气主阀门打开,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达到燃爆极限,租户使用明火引发燃气爆燃事故。燃气爆燃造成租户受伤,房间物品烧毁严重,损失总计200万余元。相关政府部门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综合事故发生的各方原因,认定“二房东”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房东作为房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居住房屋所有权人是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责任。承租人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违反规定转租房屋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连带责任。
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房屋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提醒
房东的消防安全责任: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应当对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
来源:法治宁波/宁波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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