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50万元的借款,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法官决定测谎…
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言之凿凿,一方坚称“一分钱没拿到”,另一方则表示“全部给了”,到底谁说谎了?近日,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心理测试(即测谎)支持市中级法院,认定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和李某、被上诉人吴某(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王某及证人周某等5人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同时结合各方妨碍司法公正、扰乱诉讼秩序的不同程度,对五人分别作出罚款2万至5万元的决定。
至此,这场历时3年历经5次司法程序的案件终得圆满解决。
旷日持久的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赵某和李某夫妇向王某出具借条,向王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吴某和周某夫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2017年,王某在该借条上出具收条,载明吴某担保代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0万元。
2018年,吴某将赵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归还其代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在这场官司中,赵某和李某称,向王某借款时,借条是出具了,钱一分也没拿到;而担保人吴某、周某和借款人王某都表示,50万元借款以现金形式全部交付。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赵某和李某应向吴某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李二人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宁波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法院认为吴某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认为吴某没有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此案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020年,吴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宣判后,赵某和李某再次上诉到中院。
从2018年第一次起诉至今,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日益激化,当事双方屡次发生冲突,都坚决拒绝调解。
测谎后她说出真相
面对僵持的局面和信誓旦旦的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提出运用测谎技术辅助办案。赵某、李某和吴某均表示愿意。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宁波市检法两家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合作机制,向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发出测谎申请。接到申请后,该中心的心理测试专家向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当事人背景资料及被测对象的心理、生理条件,就争议焦点等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据此拟定了测试方法和测试题目。
赵某首先来到宁波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测试。谈起案情,她表现得逻辑清晰,言谈得体,颇为镇定。与她充分交流沟通后,主测人就心理测试程序和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向赵某作了解释说明,按标准程序进行了激励测试,并现场展示测试图谱。此举的目的,是让赵某真切感受到,只要说谎,就一定会产生自己主观无法控制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反应,通过科学仪器和设备记录下来后,与诚实反应进行比较和分析后是很容易区分开来的。
此时,赵某的神情变得凝重起来。长久的沉默之后,她向主测人坦陈,“我想把真正的事实说出来,但现在还没想好,需要回去再和家人商量一下。”主测人回复:“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回去考虑,想好了再来。”
到了李某约定的测试时间,他和妻子赵某一起来了。赵某说,真相其实是这样的:她和吴某是朋友,但并不认识王某,“当初是吴某提出让我出面向王某借钱,吴某来担保,但实际我和丈夫只借了30万元,其余20万元是吴某借的,交付当天我拿了王某交给我的30万元现金就离开了,其余20万元肯定是在场的吴某和周某夫妇拿了。”
主测人员随即对这一陈述进行了心理测试。分析结果显示:被测人赵某对设问的陈述真实。李某对案件的陈述与赵某一致,对他的测试图谱也显示:他对设问的陈述真实。测试结束,赵某和李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当即去法院就新证言做了笔录。
5名当事人都在说谎
接下来,就剩下吴某的陈述了。吴某十分健谈,一直坚持交付当天他亲眼看到赵某拿走了50万元。
测试中,通过对焦点问题的询问,屏幕上的曲线起起伏伏,微妙的变化一一显示,吴某对相关案情的认知活动和情绪体验逐步转化为可观测的生理表征。测试后,主测人认为吴某不诚实回答的可能性很大,并随即与其进行了测后谈话。
在经历长时间心理交锋后,吴某最终表示认可测试结果,但解释说当时那20万元是他妻子周某拿走的。
事后,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分别询问了吴某和周某,他们均认可20万元由周某收取。
至此,真相大白,涉案的5名当事人当时都在说谎!
经过审理,宁波中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赵某和李某对涉案50万元借条项下借款的支付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收到部分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吴某虚假陈述赵某和李某收到全部借款,导致一审法院二次作出错误判决;原审第三人王某虚假陈述向赵某交付现金50万元,又出具收条认可吴某代偿借款本金50万元,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证人周某虚假陈述赵某和李某收到全部借款,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5人的行为均扰乱诉讼秩序,构成虚假诉讼,应予处罚。考虑到他们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的程度不同及综合案情,宁波中院对赵某和李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对吴某、王某和周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决定。
近日,宁波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赵某和李某应支付被上诉人垫付本金和垫付利息合计80余万元。
延伸阅读
2021年年底,宁波市检法两家联合出台《关于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探索应用心理测试技术走出了一条新路。本案是宁波检法合作,运用心理测试技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一次尝试和一个缩影。
截至目前,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共计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协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和各级法院审理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案件83件170人。在众多疑难复杂案件中,心理测试技术多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效甄别各方陈述的真伪,挖掘案件中隐藏的真相,打破了因证据缺乏、讼争不止的僵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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