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食野味”?四人被判刑又判赔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更是严令禁止。任何“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4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名被告人被判刑又判赔。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吕某在山林中放置狩猎夹,捕获野生动物黄麂1只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960元;杨某在东阳市及磐安县域内放置铁制狩猎夹60余个,将捕获的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食用并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1709元;陈某网购弹弓,伙同他人在村庄内打鸟,捕获后冷冻的11只鸟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并丢弃一只乌鸫,涉案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刘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网购电子诱捕设备,在东阳市多地山林中捕获野生动物竹鸡8只并食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吕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赔偿金,相关作案工具均被没收。其中,除杨某外,其他3人均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上述四人为满足一时口腹之欲和一己私利付出代价,将自己变成了“池鸟笼鱼”。除了法律后果以外,非法狩猎还将产生破坏生态环境、增加传染病传播风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利的社会后果。
普法提醒
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在外出遛狗时务必采取牵绳、束嘴等约束措施,防止宠物误伤他人或妨碍他人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金华日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