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好心帮邻居关煤气罐,怎料突发意外被烧伤致残!谁来赔偿?
突遇邻居液化气罐泄漏,好心女子爬窗进门帮忙,不料意外被烧伤致残,谁来承担责任?01.邻居挺身帮忙,突发意外被烧伤
湖南益阳的女子陈某华与彭某、李某均居住在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安置房。
某日,陈某华在途经彭某、李某的房间时,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的母亲余某前往查看。
因余某没有钥匙开门,陈某华便爬窗进入室内,在关闭液化气罐时,突然起火导致其烧伤。陈某华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24万元,其中,已从医保报销了5.45万元。
经鉴定:
陈某华因液化气烧伤面部颈部、躯干、双上肢,右眼失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陈某华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计算时间至定残前一天,需后续治疗费6万元。另有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损失共计95万余元。
面对昂贵的费用,陈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02.悲剧已然发生,责任谁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华在他人液化气泄漏,存在随时爆炸起火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排除险情,毅然爬窗进屋关闭液化气阀门,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因液化气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案由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彭某、李某作为案涉安置房的直接使用者,为陈某华行为的主要受益人,二人应承担较多的补偿责任。
案涉安置房为某街道办事处所有,陈某华的行为既避免了街道办事处的财产损失,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环境下潜在的人身伤亡风险,作为财产所有者,亦作为安全监督管理者,某街道办事处均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结合陈某华所受损失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其经济承受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李某共同补偿陈某华30万元,某街道办事处补偿陈某华20万元。
03.司法建议,申报相关奖励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法院认为,陈某华为他人利益,以身赴险,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安危,慷慨赴险,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为受害人尽可能争取利益。
案件审结后,为鼓励见义勇为,法院向沅江市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据相关规定为陈某华申报或组织申报见义勇为相关奖励。同时依法对陈某华予以免交诉讼费用,后续将为陈某华争取司法救助等相关权益保障,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4.
普法知多
为避免像上文的案例中因燃气泄漏而导致烧伤的悲剧再度发生当我们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当如何正确处理?速看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湖南高院、广东普法、苏州普法等
经鉴定,损失共计95万元
而
法院判决:直接使用者彭某、李某共同补偿陈某华30万元,财产所有者某街道办事处补偿陈某华20万元。
损失与补偿的差额,是不是要说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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