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4.5公斤杂鱼,被判缓刑两年!
电捕鱼,是某些人在渔业资源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为了快速获得大量的渔获物而采用高压电捕捉鱼物的方法。这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人、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近日,兰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祝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介绍
兰溪市的杨溪流域是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而设立的全年禁渔的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行为。2021年12月5日凌晨,祝某想找点野味“一饱口福”,便携带电鱼工具在兰溪市灵洞乡杨溪杨青桥段流域电鱼,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祝某共计非法捕捞泥鳅、马口鱼、石斑鱼等野生杂鱼4.5千克,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野生小鱼价值人民币135元。
这已经不是祝某第一次利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了。早在2018年,祝某就因电鱼犯非法捕捞罪被兰溪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祝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心存侥幸为一己私利再次以身试法。
法庭上,被告人祝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表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当庭认罪认罚,并已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实现渔业资源的休养生息,国家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会导致通电范围内的鱼死亡或丧失繁殖能力,造成水体污染,同时会危及捕鱼人自身安全。
普法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普法君在此呼吁大家,禁渔期不但不能捕鱼,更不能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生态的方式捕捞鱼类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兰溪法院
也不知道这生态修复金被用到了哪里。前阵子我这边有个人电鱼获利2800元,被罚了123200元判了7个月。我就想知道这罚的钱最后用哪里了 嗨! 累犯了吧 这是这个人倒霉 前童电工最多了,钓鱼经常碰到 请问流氓恶霸判几年 政府应该好好的想一想,80年代有水的地方到处有鱼,为什么现在看不到一条鱼,也不是用电电鱼的问题,政府部门自已去想一想是什么问题?? 下次会长记性了 桥头胡街道汶溪周村村干部,偷卖珍稀树木都没事!以前一村民偷同一树种一颗,被判缓刑。关系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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