泪痕残 发表于 2022-6-10 11:26:45

拿到手的保险理赔款被要求返还一半,法院竟支持?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定了,保险也赔完了,保险公司却把自己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一部分理赔款,被保险人李四一头雾水。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同担
      2021年5月26日, 李四与其朋友在余姚四明山山路上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从草丛中突然“杀”出一条狗狗,由于当时天色已黑,李四来不及刹车,与张三的狗狗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狗狗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余姚交警认定,本次事故,李四和张三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四车辆的施救费是1800元,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定损金额为30000元,共计31800元。保险公司向李四支付了全额保险理赔款,李四随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确认自己已收到赔偿款并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签订私了协议后,保险公司无法代位求偿
      2021年6月28日,保险公司将张三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张三支付保险赔付款15900元。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张三和李四应当承担相同的事故责任,因此车辆的事故损失张三也应负担一半。
      庭审过程中,张三提供了一份其与李四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李四自己走保险负责车损,赔偿张三小狗一条。据此,张三表示自己无需再承担一半车损。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在理赔之前,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对各自的损失的协商意见,李四放弃了相应的权利,因此无权再签署权益转让书。而保险公司根据权益转让书向张三主张赔偿权利也缺乏相应依据,故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请。
      保险公司:我们不赔!
      2022年4月,保险公司将李四起诉至宁海法院。
      李四表示,自己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也已理赔,哪有将钱再还一半回去的道理。
      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李四在理赔前与张三达成了协议,放弃了向张三主张车损的权利,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就应属于张三责任范畴的15900元主张代位请求权,因此,李四应当返还一半理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保险公司理赔前放弃了对张三请求赔偿一半车损的权利,李四放弃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李四应当予以返还。
      后经法官调解,李四同意返还保险公司14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说法
      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车辆损失。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但在保险理赔前,李四已经向张三作出放弃主张车辆损失的承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就张三应当承担的部分主张代位请求权。
      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而非向被保险人提供“额外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对李四放弃的部分权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李四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散木 发表于 2022-6-10 11:55:54

这个法院判得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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