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捏造275万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获刑!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通过采用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等方式,虚构不存在的民事纠纷或诉权。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和司法秩序。近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胡某芳与胡某钧系亲兄妹。2013年胡某芳为他人的500万元借款提供个人信用担保,随后该借款人未能及时清偿该笔借款。
为了逃避承担保证责任,胡某芳与哥哥胡某钧恶意串通捏造借款,分两次制造人民币95万和180万的银行流水,并以胡某芳名下的一别墅进行抵押。同时,兄妹俩为了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隐瞒双方兄妹关系、虚构事实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
2019年5月,胡某钧又以之前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抵押登记手续向兰溪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对抵押登记的别墅享有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双方当事人明知有假,却相互“配合”,在法庭上展开一场辩论,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了裁判文书。
之后胡某钧又以民事判决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接收到胡某芳为他人担保案件的其他债权人张某等人的异议,经调查发现胡某芳、胡某钧的原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并移送公安。
意识到严重后果后,兄妹俩如实供述为了逃避承担保证责任,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民事判决胡某钧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对其罚款五万元。胡某芳的别墅如期进行司法拍卖,债权人张某等人获得拍卖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院判决胡某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实中,亲属之间的借款虽较为常见,但因特殊关系,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本案胡某芳与胡某钧之间,本身确实有30万元债权债务,但事后已全部归还。胡某芳为逃避担保责任,守住自己的“不动产”,连同其兄长,费尽心机,虚构完整的证据链,包括银行转账、借条、房产抵押登记等,以合法的外衣骗取公证处的“公证债权文书”,转身又以“公证债权文书”“不动产抵押登记”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及优先受偿权,其操作手段欺骗性高、隐蔽性强。胡某芳原以为自己能“玩转”法律,但终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害人又害己。
普法提醒
切忌在打官司时用一些“把戏”,要时刻牢记虚假诉讼不仅不会让自己一夜“脱贫”或一夜“暴富”,还会给自己带来罚款、拘留,甚至是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金华普法、兰溪法院
把金钱奉为唯一最大的人生追求,导致人性丧失了 担保....又坑了一个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