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间嬉戏发生意外责任谁担?
小朋友正值活泼好动的年纪,发生小磕小碰是常有的事情,那么问题来了,午间嬉戏发生意外责任谁担呢?事件经过
小明和小红上小学五年级,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小明在教室门口的天井里拿着跳绳的一端甩着玩。此时,小红边跑边跳绳经过时,被小明甩出的跳绳手柄砸中门牙。经医院诊断,小红为牙体缺损,并进行了填充治疗,后期将根据牙齿的发展情况进行治疗。
为了协商赔偿事宜,小红的父母多次与小明的父母及学校沟通未果。小红的父母一纸诉状递交至宁海法院,要求小明的父母和校方赔偿损失并保留成年后牙齿治疗的相应诉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和小明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应该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小明在天井甩绳导致小红受伤,应承担责任。小红未能及时预见小明甩跳绳的危险性仍从旁边经过,也存在一定过错。小红父母未能举证证明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校方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红父母承担20%的责任,小明父母承担80%的责任,并准许小红保留因本次事故致使将来可能发生牙齿修复费用的相关诉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校园意外频发,课间、午休、就餐以及自由活动期间是伤害事故的高发期,小朋友的安全教育不单单是一方的义务。《民法典》出台后,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相应调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朋友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发生意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
小朋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发生意外,适用过错责任,即受害人需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时举证责任在受害人。
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小朋友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由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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