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手持打印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 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为何?
父亲去世后,几个子女对遗产继承发生争议。两个女儿手持打印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儿子却认为遗嘱无效。三姐弟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这份遗嘱无效。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这起继承纠纷案。徐大爷和老伴都是慈溪市某村的村民,二人名下有位于该村的平房四间及一些银行存款等。2020年5月,徐大爷因病去世。
两人膝下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徐大(女)、徐二(女)、徐三(男)、徐四(男,已亡故)。徐大爷去世后,几个子女为如何继承其中两间平房发生争议。
徐三要求这两间平房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遭到两个姐姐反对。徐大、徐二拿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表示父亲在生前早已立下遗嘱,房屋应由二个女儿继承。徐四的妻儿则表示,如果遗嘱有效,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他们也应依法进行代位继承。
这是一份用A4纸打印的遗嘱,一共三页,上面写着“……我俩百年后,四间平房归两个女儿继承所有……上述四间平房及一切家什二个儿子和媳妇及后代都无权继承和享受……”等内容。遗嘱的最后一页,显示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该页还写有徐大爷的名字及一位代笔人和两位见证人的名字。
徐三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并且他对遗嘱中徐大爷签名真实性也表示怀疑,认为遗嘱无效。姐弟三人争执不下,2021年3月,徐三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这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成了本案的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案涉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如今案件当事人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从形式上看,案涉遗嘱一共三页,立遗嘱人徐大爷和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也未注明签字日期。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此外,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该遗嘱的形成时间、地点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冲突。
最终,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并依法对徐大爷的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判决。判决后,涉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的回应,顺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也填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民法典》明确认可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3.2021年以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可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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