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打伤他人,父母难辞其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释义:
本条所称的教育,是指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子女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惩戒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与限度内,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更禁止家庭暴力。
本条所称的保护,是指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另外,父母对子女教育和保护还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是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是必须保证未成年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妨碍其入学或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三是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使其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预防和纠正其不良习惯。
四是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子女结婚,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
五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六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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