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窗萤几 发表于 2010-10-23 11:47:27

原房主赃款所购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 买家状告市住建委终审败诉

   已经支付了近500万元房款,才获知房子是原房主赃款所购已被警方查封,无法过户。范女士认为市住建委没有履行及时审核义务,没有及时查到并告知房屋状态,才导致自己遭受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其办理房产证。
   
   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
   
   诉讼一审被驳后,范女士上诉。二中院认为,市住建委受理范女士的申请后,发现其申请过户的房屋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于是告知范女士无法过户,该行为属于房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
   
   至于市住建委在规定期限内何时完成审核以及范女士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不属于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房管部门说法
   
   针对此案,房管部门解释说,本案房屋过户申请和受理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7月15日,当时办理过户的法律依据是《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发布,2008年7月1日施行。
   
   向办事人员发受理通知书,仅意味着“接受了申请”。从受理到规定发证的8月13日,这一期间才是房管局进行审核的时间。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将不予登记。
   
   此外,当时出具给范女士的“告知内容”中的第4项已经明确告知:“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登记机关有权作出暂缓或不予发证的决定。”至于范女士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原房主偿还。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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