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10多年未归家,七旬大爷起诉离婚,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我要和她离婚,还要她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结婚20多年,妻子却有10多年未归家。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七旬老人的离婚纠纷案。老人王大爷不仅起诉要求与妻子姜阿姨离婚,还提出让姜阿姨赔偿青春损失费共计12万元。
王大爷是快50岁时才认识姜阿姨的,两人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由于都是二婚,没有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王大爷属于入赘,没给过任何彩礼,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姜阿姨家中。王大爷和姜阿姨婚前各自育有子女。2012年,姜阿姨被女儿接去省外居住,之后便再也没有回柯城老家。为此,王大爷认为姜阿姨实际已经将他抛弃。
“结婚的时候我带去的2900元都给她的小孩读书用了,2012年左右她去外省投靠子女,但我在2014年左右,还是给了她1万元。”王大爷表示,两人结婚后自己一直帮姜阿姨种桔子,从未拿过卖桔子的钱,如今姜阿姨已经离开他10多年,他要求与姜阿姨离婚,同时姜阿姨得补偿他12万元。“这是我给她的12900元的利息和青春损失费。”
对于王大爷的主张,姜阿姨却有不一样的说法。“2900元是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夫妻共同使用。1万块钱是我当时生病他不管我的时候问他要的。”姜阿姨表示,王大爷所谓的抛弃完全是子虚乌有。2012年,姜阿姨生病住院,王大爷毫不关心,更不愿意去医院看护。无奈之下,姜阿姨的女儿才从省外赶回柯城,将她接走照顾,自此便再也没回老家。
“我跟他也过不到一起去。”说起不回家的理由,姜阿姨表示王大爷在钱上十分斤斤计较,完全没有把自己当一家人。结婚后二人的经济都是各自独立,只有一起种桔子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王大爷不仅没有给家里置办过任何家产,婚后打工的收入也未曾花在姜阿姨身上一分。“平时连吃他一只鸡都要付钱给他,这12900元是结婚20多年他给过我仅有的钱。”姜阿姨说道。
不愿跟王大爷过多纠缠,姜阿姨最终同意离婚,并愿意补偿王大爷12900元,但不认可王大爷主张的所谓“青春损失费”。
柯城法院审理认为,“青春损失费”是指恋爱、婚姻等关系解除后,一方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是一种民间语言,在法律条文中从未出现过。从法律层面来看,“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大爷与姜阿姨离婚,由姜阿姨支付王大爷经济补偿款12900元,驳回王大爷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请求。
(当事人均为化姓)
来源:浙江法制报
这。。。 拜倒在楼主的小石榴裙下 友缘马肉馆 发表于 2022-8-27 23:08
拜倒在楼主的小石榴裙下
老了老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