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宣判
昨天,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我市法院的一次重大尝试,并受到全国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原告徐某1966年来到原鄞县洞桥镇插队落户,根据当时政策,徐某分得一间知青安置房,后经折价处理后归其所有。2000年6月,村民盛某在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将这间知青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徐某状告当地政府,要求撤销当年颁发的这个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盛某被列为第三人。盛某认为,当年政府向他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完全合法。因此,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徐某已于1983年将这间知青房卖给了自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最后决定,将这两起涉及行政和民事的案件合并审理。
鄞州法院昨天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撤销原鄞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盛某的房屋所有权证;驳回盛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本案审判长、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对这个判决作了详细解释:“当年,盛某在向当地政府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徐某的这间房子以自己的祖传屋为由一并申请了产权登记,鄞县人民政府对此进行审核并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从行政诉讼角度而言,应撤销这个行政行为。由于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鄞县政府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依赖于第三人盛某与徐某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而盛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盛某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不能更改徐某对这间房屋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而言,原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发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也同样应予以撤销。
这起全国瞩目的案件,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呢?张光宏表示,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力求争议获得实质性解决,鄞州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行政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所有权争议,顺应了司法发展的方向,意义重大。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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