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人办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钱财,法院能支持吗?
在生活中存在着通过托人办事以达到一种不正当目的的现象。今天结合一起案例,看一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案情回顾
原告孔某某丈夫因犯罪在XX监狱服刑,2021年8月份,原告在和朋友一起吃饭时,称自己的丈夫在监狱干活太累,想调换一下劳动岗位,同在场吃饭的曹某某说自己认识的人(另一被告杨某)在XX监狱有关系,可以帮忙为原告丈夫调换劳动岗位。之后,曹某某多次和原告联系并承诺肯定能办成,随后原告向被告曹某某转了37000元。因原告丈夫的劳动岗位一直没有调整,原告意识到自己被骗,多次找二被告要钱,被告曹某某归还了5000元,剩下的32000元曹某某和杨某一直推托至今未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承诺在XX监狱有关系可以为原告丈夫调整工作为由,先后收取原告370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曹某某退还5000元),因剩下32000元至今未退还原告,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本案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监狱有关系且将收取原告的款项用于为原告丈夫调换劳动岗位,被告的行为涉嫌犯诈骗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应根据相关规定,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此类行为是一方意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花钱)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此行为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该类行为衍生出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该坐牢钱不用归还,不来助长了骗子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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