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造成真风险 双方私下约定的财产分割有效吗?
夫妻双方假离婚并私下约定财产分割情况,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应吗?日前,余姚市公证处就遇到了这么一件案例。夫妻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所有。而离婚后,男方却迟迟不肯复婚,女方非常不安,同时她也抱有一丝庆幸,因为离婚时为防“鸡飞蛋打”,她与男方曾私下签了一份协议。近日,女方持这份协议来余姚市公证处求助。
为了买房假离婚,男方却迟迟不肯复婚
林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前,两人以林先生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之后,林先生又继承了父母的房屋遗产。即便这样,他们还想再购入一套学区房,并通过假离婚来避税。
约一年前,林先生与王女士办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房及林先生所继承的房屋归林先生个人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也由林先生偿还”,双方未生育子女且没有其他债务,因此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及债务承担问题。
王女士对此不太放心,离婚当日又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说明了假离婚的情况,并约定林先生名下的房产仍为两人共有。学区房买好了,银行贷款也下来了,她便跟林先生商量复婚,但林先生以工作忙为由一直推脱。
法律层面不存在假离婚,婚姻关系结束已成事实
王女士向公证人员求助,如果真的没办法复婚,那私下签订的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余姚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解释,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假离婚。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协议事项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王女士描述的情况,林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事实上两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清楚的。因此在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两人办理完离婚手续,就是已经结束了婚姻关系。
至于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如果王女士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两人私下签订的协议可以作为证据。
财产分割另有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吴志明律师表示,递交民政部门签字留存的离婚协议包含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约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即解除。至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一方在离婚后若对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质疑,法院会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以认定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无效情形。
按照《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无效,如果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真实意思不在于财产分割,而在于达到一方购房避税的目的,进而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则视为双方在该离婚协议中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在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提醒的是,一方若要推翻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需要提供证据,比如双方另有约定等,否则该条款会被推定为有效。”吴志明律师说。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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