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期想续租,承租人能优先承租吗?
优先承租权是指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出租人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剥夺承租人的优先权而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并实际履行完毕。如果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自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说。
2.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张继续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条件提出承租,按物权优于债权原理,承租人的优先权应受限制。因为房屋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权。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只限于租赁物为房屋或者类似于房屋的不动产。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租赁的房屋。
4.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是指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主要条件相对平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利益平衡的表现。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价值,既保护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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