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影摇风 发表于 2022-10-14 10:52:43

发现刚买的牛已经怀孕,小牛归谁?

      小牛归买受人所有。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4 12:08:29

这个问题好看牛有没有交付,交付之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散木 发表于 2022-10-15 12:21:52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4 12:08
这个问题好看牛有没有交付,交付之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交付之前怀孕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怀孕归买受人所有?
交付之前生产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生产归买受人所有?
把怀孕的牛拉出来卖,应该是连牛肚里的崽也一起卖的。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12:30:24

第一,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第二,法律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12:33:42

散木 发表于 2022-10-15 12:21
交付之前怀孕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怀孕归买受人所有?
交付之前生产归出卖人所有?

物的所有权变动按照交付主义,很多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与契约生效并不是同时进行的,所以会产生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散木 发表于 2022-10-15 13:48:02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12:33
物的所有权变动按照交付主义,很多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与契约生效并不是同时进行的,所以会产生孳息的所 ...

就楼主举的这个例子,基本上是不宜这个条款。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15:32:30

散木 发表于 2022-10-15 13:48
就楼主举的这个例子,基本上是不宜这个条款。

为什么不行呢?牛也是动产啊。牛崽也是自然孳息。

散木 发表于 2022-10-15 16:06:46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15:32
为什么不行呢?牛也是动产啊。牛崽也是自然孳息。

比方你逛街时看到一人卖牛,一看这牛怀孕了,一般价格是1万5,一番讨价还价后,以1万8成交,因为你没有准备,约定三天后来取牛。结果第二天牛生产了。这个小牛崽归属卖家?
再比方说,有人卖国库券,你要买当场全款买下,因为对方身上没带,约定一个礼拜后交付。等交付时,对方说这一个礼拜国库券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所以你得加钱.......
再再比方说,你去买房,签了合同付了首付办了按揭.......半年后交房了,房产商说这半年房价涨了,要你加钱........
再再再比方,你买二手房,看中一个街面,楼下租给他人,租期尚有三个月,交易完成并过户。因为上任业主东西多,所以约定6个月腾空交付.......然后,这6个月的租金归属前任业主?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23:43:55

案例一,牛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主义为准,关于交付之前后的孳息问题依照《民法典》63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动产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动产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二,国债的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约定的。如果说买卖合同的一方因为涨价而不愿意交付约定的数量的国债,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交付之前国债的所有权和孳息仍然归出卖人所有和违约责任没有冲突。
案例三、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加价和涨价并没有任何冲突。在房屋没有交付之前,出卖人当然有权主张涨价。但是买受人可以依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出卖人之违约责任。
案例四,一样,按照《民法典》630条的规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之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xcy2006 发表于 2022-10-15 23:44:10

散木 发表于 2022-10-15 16:06
比方你逛街时看到一人卖牛,一看这牛怀孕了,一般价格是1万5,一番讨价还价后,以1万8成交,因为你没有准 ...

案例一,牛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主义为准,关于交付之前后的孳息问题依照《民法典》63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动产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动产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二,国债的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约定的。如果说买卖合同的一方因为涨价而不愿意交付约定的数量的国债,那么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交付之前国债的所有权和孳息仍然归出卖人所有和违约责任没有冲突。
案例三、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加价和涨价并没有任何冲突。在房屋没有交付之前,出卖人当然有权主张涨价。但是买受人可以依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出卖人之违约责任。
案例四,一样,按照《民法典》630条的规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出卖人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之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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