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不成,你仅享有费用请求权!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24 23:11 编辑575152397网友:
晚上好。你反映的问题是日常居间活动中比较常见的,现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未成”转化为“不成”—意义转化),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转化为“或酬或费”—“不成”,只要费不要酬。)
而你描述的情况便属“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形,可见,你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该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末了,要特别说明一点,“中介费”的性质即报酬。最后,真心希望上述答复对你正确理解该合同有关报酬约定的法律效力能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如果三方已经订立了居间合同,那么居间方应该可以向另外两方主张居间费用。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26 13:15 编辑
可是签订的合同上有一条条款明确写着假如毁约由毁约方付双方的中介费以及违约金,而且这都是经过 ...
575152397 发表于 2010-10-25 18:11 http://bbs.nhzj.com/images/common/back.gif
:handshake
【温馨提醒】:
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诸如此类的条款,均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未促成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给付该报酬的,当然也是可以的。但是,这是另外一个关于自愿给付的问题了,而非合同义务。
这笔中介费该由谁支付?(案例)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27 10:51 编辑房价上涨,卖方想反悔,交易是否成立?中介费该由谁付?近日,镇海法院受理了一件房产连环诉讼案。
去年8月1日,周女士通过镇海好家缘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签订合同时,房屋三证没有齐全,所以合同约定,卖方待三证齐全后配合周女士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去年年底,卖方取得三证后却提出要涨价否则不卖。
周女士与卖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周女士就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方谢某应该协助原告办理好过户手续。
不久,周女士办理好过户手续,但拒绝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
她的理由是:因卖方事先违约要涨价,她为打官司已经支付了一笔律师费,况且房屋过户到她名下是通过法律途径,中介应该找卖房人要中介费。
今年9月,房产中介又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费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中介与周女士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且房产中介促成了周女士与谢先生的买卖合同成立,房屋现已过户至两被告名下,故周女士应按照约定支付房产中介居间报酬。 本帖最后由 汪洋中的孤舟 于 2010-10-27 15:50 编辑
{:6_287:}诸位的见解,分享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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