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属商家霸王条款,违法!
“您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近日,我县一餐饮单位因促销活动中涉霸王条款被罚。执法人员责令该餐饮单位改正,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当天,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的纸质消费折券卡印有“XX川菜中餐6.8折券……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X所有……”等字样。“‘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表述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这样的免责条款不仅是霸王条款,更是违法的。”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近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餐饮店、美容店发放的纸质会员卡、折券卡等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合同违法案件。如发现某美容店印有“本店保留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的纸质会员卡、某餐饮店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样的纸质折券卡,上述格式合同含有的“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的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应以健康的心态看待消费者的合理维权,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这种霸王条款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应当保留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维权。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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