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滑倒受伤,这“锅”谁来背?
我们在洗澡的时候,常常会遇到浴室地面湿滑的问题,那么如果在洗浴中心滑倒,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一起来看下今天的案例。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李某某到高某某经营的浴池洗浴,李某某从泡澡池台阶走到地面准备让搓澡师搓澡时摔倒受伤。李某某称是因为浴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地面太滑摔倒。李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8万余元。
高某某辩称,对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浴池滑倒无异议,但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浴池内地板铺设有防滑地垫,拖鞋也是防滑拖鞋,并称滑倒是因为李某某未穿拖鞋导致。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李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浴池属于较为特殊的经营场所,相较其他类场所滑倒的可能性更高;且浴池具有封闭私密属性,洗浴者自身在浴池这种场所应该比在一般场所负有更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判决浴池经营者高某某仅承担30%赔偿责任。现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说法
虽然民法典为特定主体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但它也非绝对的、无条件的,它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应当考虑不同性质类别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不应过分苛责特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高某某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李某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而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西安中院、上海高院
一般情况下,估计是判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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