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黄杏or山西大黄杏?宁海俩男子为黄杏产地闹上法院
前不久,宁海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打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老陈和老王是朋友,二人闲来无事就喜欢在一块儿唠唠嗑。这天,几个老朋友又凑在一起,老陈聊到自己最近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陕西大黄杏,非常好吃,又脆又甜还便宜。老王一众人听后立马种草,因对网购不太熟悉,便拜托老陈帮大家代购几箱。
黄杏到货后,老王将钱转给了老陈。之后拆箱时发现,快递单上写的发货地是山西运城。明明说好的是陕西大黄杏,怎么发货地不是陕西?几天后,老王找到老陈,讨要说法“你这黄杏是山西的,是假货。”一起购买的其他朋友也跟着附和。“谁说我是骗子,这就是陕西的!”
越说越气的二人争执不下,谁也说服不了对方,于是决定打赌:老陈和老王各出1000元钱,由中间人老刘保管。如果黄杏是陕西产的,老陈将钱全部拿走,否则钱就归老王所有。
没过几天,老陈联系老王和老刘,并出示了卖家提供的证明,上面写着:XX家果园售卖的大黄杏为陕西渭南集中运回公司仓库,进行集中包装再发货。但老王对这份证明不置可否,坚持认为大黄杏的产地在山西。
眼见打赌的钱拿不回来,还要被说骗子,老陈一气之下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这2000元款项。庭审中,老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老王赔偿自己名誉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主张名誉权受到损害要证明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中,老陈和老王虽然为了大黄杏的产地问题发生争议,但老王拒绝认可老陈出具的证明并没有损害到老陈的社会声望等。对于老陈诉称老王称其“诈骗”“骗钱”等言论,老陈未能提供证据。而老陈提供的证明以及庭审陈述等亦无法证明老王实施了有损老陈的社会评价的行为。故依法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握手言和,二人拿回了各自的10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那么,怎么判断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
一、行为人实施了损毁名誉的行为,即侮辱、诽谤等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损害他人名誉。
三、造成受害人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名誉权受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
一、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四、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这样的朋友少交为好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黄杏到底是陕西的还是山西的?;P;P;P 就问老王好不好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