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购买5桶花生油发现过期,超市拒赔称“恶意购买”,法院这样判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已过去,线上商城的火热预售,线下商家五花八门的促销活动,刺激了消费者们“买买买”。济南的汪女士因购买到过期花生油索赔未果打起了官司。超市为何拒绝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净含量3L/桶)5桶,共支付450元。回家后发现,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超市进行了罚款。
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超市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市场监管局已进行处罚,没必要再进行赔偿,且正常情况下不会一次性购买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知道该花生油过期后,为了索赔才购买的。
争议焦点
超市是否应该向王女士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提醒
广大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律图书馆
发现商机 罚的好,销售过期商品就该重罚!商家说受到质量监督局的处罚,就不用向顾客赔偿。这种说法道理上就说不通,销售过期商品首先损害就是顾客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商家应该是明知食品过期,故意继续销售,有恶意。商家明知过期食品对人有害,依旧恶意销售,涉嫌故意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恶意销售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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