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引发纠纷致老太受伤,劝阻者要不要担责?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插队引发争执致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插队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劝阻者无需担责,体现了鲜明价值导向。数月前,张奶奶、小李等人在某单位前有序排队等待办事,老王本来也排在队伍中,后临时走开了一下,等他再回到队伍中时,人比之前多了不少。于是,老王就想从小李处借道排到队列的前面,小李见状立即进行劝阻,并用手抓住旁边的围栏,用身体挡住老王不让他从前方通过。二人因此发生言语冲突,老王情急之下掰开小李护住围栏的手,将小李推倒。小李倒地时还带倒了后面正排队的张奶奶。当日,张奶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奶奶肋骨骨折、左肩部损伤。
之后,张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老王、小李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总计5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在插队过程中因受到小李的阻拦而出手推倒小李,进而带倒张奶奶,与张奶奶的受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对插队的行为进行合理劝阻,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对张奶奶的受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张奶奶本在有序排队,实难预见老王会采取如此过激的手段推倒小李进而带倒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亦没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插队人老王赔偿张奶奶相应的费用,劝阻者小李无需担责。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老王随意插队,并对来劝阻的小李先行动手,引发肢体冲突进而带倒张奶奶,其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张奶奶的合法权益,还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法治”的社会管理价值取向及“文明”“友善”的公民个体层面价值准则。小李遵守法律规定、恪守道德标准,阻止老王的插队行径且未采取过激手段,在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张奶奶的身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结果是对小李拒绝随意插队、维护公共秩序行为的正当维护,对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文中当事人名字为化名)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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