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售烟,店家引“火”上身
烟酒超市能否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因此引发的问题,谁来担责?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的儿子王某某(15岁)和同学李某(14岁)、申某(16岁),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晚,三人在村里某烟酒超市购买香烟等物品并在门口吸烟逗留,王某某蹲在超市门口废旧纸板堆积处玩火,之后三人骑电动车离开,废旧纸板火苗冒烟并蔓延成火灾导致超市大面积被焚毁。事故发生后,超市经营者将王某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对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法定监护人王某、刘某监管不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原告与三名未成年人同村,在知晓或可能知晓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予核实身份即向其出售香烟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超市经营者纵容未成年人购烟、吸烟,发现未成年人在其门口吸烟玩火时,未及时劝阻制止,且在超市门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鉴定,火灾造成的损失为49932元。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80%责任即39945.6元损失,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即9986.4元损失。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普法提醒
青少年吸烟会对身心造成伤害,促成不良交往,诱发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本案因“一支烟”引发的近5万元的损失,给其父母及商店经营者敲响警钟。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起步阶段,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如何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需要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关爱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做好青少年遵纪守法和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醒、教育工作,从小树立吸烟喝酒有害健康的意识。同时,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强化社会责任,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努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和氛围。
来源:金华普综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应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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