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欠付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回顾2019至2022年期间,程某不定期为林某供应绿植花卉及送货上门服务,但林某并未按期结清货款。经结算,截至2022年5月,林某共欠付程某货款2万元。程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支付拖欠的2万元货款。
法院审理
被告林某未答辩,未到庭。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程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部分供应花草的图片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林某向程某发送购买绿植花卉的种类、盆数、送达地址,程某向林某发送绿植花卉的种类、价格以及林某应支付货款数额等具体情况,符合交易习惯。再结合2022年6月1日的聊天记录,程某问林某“你什么时候把剩下的2万元转给我?”林某回复“最近摊上了点事,确实困难,等着处理完了我第一时间转给你。”该对话系林某对欠付程某货款金额和事实的确认,可以确信程某主张的林某欠付货款2万元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于理不悖,故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判决支持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但为了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普法君提醒大家:合同是交易的保障,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能够签署书面合同的尽量签署,确实不适宜签署的,要留存好前文提到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来源:金华普法、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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