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23-3-10 13:56:09

公交车突然起步致准备下车的老人摔伤,责任谁来担?

      七旬老人独自乘坐公交车,公交车进站停车后,老人准备下车时,公交车又突然启动,导致老人摔伤。住院治疗后,老人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3日下午,七旬老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客运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站,公交车进站停车后老人准备下车,公交车又突然启动,老人因此摔伤,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63542元。经鉴定,徐某某交通事故致伤不构成伤残等级。
      被告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某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结合徐某某的病历,徐某某自身患有糖尿病、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不应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没有监护人陪同,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公交车所买险种属于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徐某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公交车停止行进,车内未播报任何通知或安全提醒,车内大部分乘客均起身准备下车时,车辆突然启动行驶,导致徐某某摔倒。公交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徐某某在车内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对公交公司提出的徐某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公交公司应对徐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徐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来源:金华普法综合山东高法


看朝霞升起 发表于 2023-3-12 06:12:40

宁海公交公司司机有些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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