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选择 发表于 2023-3-15 13:57:16

事关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发布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日前,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通过案情介绍和点评相结合,让消费者和商家引以为戒,加强维权意识,共建共享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01、新车修了两个月想退
       有效期内可退车退款
      2022年2月,消费者小王(化名)的新能源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因仪表盘上跳出许多符号导致无法行驶。小王随即将车送到指定的维修点,经检测发现,车辆电池包出现了问题,需要更换或者维修。次日,小王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将备用车辆交给小王作为维修期间的代步车。两个月过后,小王的车仍在维修中,他认为车辆肯定存在质量问题,就找到汽车服务公司要求退车退钱。该公司却以车辆已售出,售后服务应当由生产商承担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2022年6月,小王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车同时退还购车款66000元,并赔偿按揭利息损失2000元。当月,该公司通知小王车辆已修好可以取车。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小王购买的车辆,按照“三包”凭证记载,该车的“三包”有效期是自购车之日起按24个月或者累计驾驶5万公里执行(以先到者为准)。小王仅驾驶不到一年,行驶了1.6万余公里,尚在“三包”有效期内,而且维修时间超过了30日。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服务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为小王办理退车退款手续。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退车退款,小王支付相应补偿以及使用代步车期间的使用费。
      点评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消费者相关维权问题也日益增多,部分汽车销售者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本案中,汽车销售者虽对维修期超过30天提出抗辩,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维修85天具有合理事由,其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县法院供稿)
      02、商店肆无忌惮套路
      消费者遭遇强制消费
      2022年9月,消费者田小姐和朋友路过一家新开业化妆品店时,被邀参加“免费体验”活动。店内工作人员在给她们试用脸部化妆品时,告知其脸部皮肤存在严重问题,如果不购买使用店里的修复产品甚至可能会出现毁容的情况,半强迫式地要求她们完成产品购买和“修复”服务。在店家诱导下,两位女士最终被迫消费6100元。田小姐随后意识到遭遇强制消费,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这家化妆品店虽然有张贴价目表,但与收取田小姐的费用项目存在明显出入。核实情况后对化妆品店的负责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联系田小姐进行了现场消费调解。最终化妆品店答应在扣除必要的消费支付外,现场退还田小姐5600余元费用。
    点评
      该案为典型的“强制消费”案例,商家在成功诱导消费者进店进行免费体验的情况下,通过半强迫半诱导的方式,让消费者不明不白,也非常不情愿地消费了6000多元钱,在此过程中,商家还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要警惕消费陷阱,时刻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受到侵害时,勇敢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03、口头合同难履行
      价款支付陷纠纷
      2022年10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家居店订制了橱柜,总金额为50000元,李某当场支付了20000元订金。2022年12月,家居店将消费者李某的橱柜订制完成后,要求李某将剩余的款项付清,李某则要求将橱柜安装完成经验收后付清30000元尾款。双方僵持不下,无法就付款问题达成协议。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协议,消费者支付27000元,商家安装橱柜,待消费者验收合格后再付余款3000元。
      点评
      该案为典型的定制家具发生纠纷。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后续维权举证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随时支付价款。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04、无效退款
      无效该退
      消费者李某2021年11月20日在某网店购买三瓶草本手术疤痕增生修护膏,共花费235元,商家承诺无效退款,要求收到货后添加微信进行用药指导。用药一月后无任何效果,商家告知消费者其疤痕需个性化调配,每个周期需890元,两个周期后便可完全消失,于是消费者再次花费了1780元。按要求使用几月后,仍不见任何效果,当年4月要求店铺兑现承诺无效退款,商家一拖再拖,回复上报处理却一直了无音讯。于是,李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给予全额退款。后经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1780元。
    点评
      经营者与消费者就使用效果进行了约定,消费者使用后达不到约定效果,经营者应当信守承诺,按承诺及时给消费者退款。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05、非法获取消费者信息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县某灯饰商店办公电脑上保存有某小区业主名单,该文档包含有楼号、房号、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来源。经查明,当事人为拓展业务、发展客户,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在他处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消费者姓名、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累计300余条,用于电话营销、推销产品。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市场消费维权,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提升执法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06、非法医美日益隐蔽
      借微信记录巧破案
      2022年1月27日,县卫健局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某美容养生馆未取得相关资质给她开展电灼祛斑医疗美容服务,并提醒该场所反侦查能力强,日常医疗美容仪器藏匿在隐秘处,其本人目前只有与经营者的微信聊天记录且已被拉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在隔间暗箱里发现1台一秒取斑仪,未发现医疗废弃物以及纸质相关医美记录,经营者否认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执法人员调取了经营者微信记录,取得关键证据,在证据面前,经营者承认自己以及场所均未取得相关医疗美容资质,给投诉人开展了电灼祛斑医疗美容服务,并同意投诉人关于赔偿的协商。随后,县卫健局依法给予经营者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8元以及没收医疗美容仪器的行政处罚。
      点评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随着医疗乱象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持续开展,非法医美隐蔽趋势显著,反传统卫生执法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在此温馨提醒消费者,请认准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消费过程中保存好发票、聊天记录等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拨打投诉电话12345,相关部门将及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卫健局供稿)
   07、啤酒瓶无故爆炸
       消费者受伤获赔
       2022年9月,消费者黄先生在西店镇某副食品超市内购买某品牌啤酒,从冰箱里拿出来走向结账台时,啤酒瓶突然炸裂,造成其手部神经被割裂。黄先生经多次自费治疗,共花费约7000元,仍未恢复手指灵活度和力度,后续还需进一步治疗。此时黄先生向县市场监管局求助,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执法人员多次协商后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即此次爆瓶事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误工费用等合理支出都由某品牌啤酒厂商负责赔偿,后续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三方另行协商处理。
      点评
      该案为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黄先生并未对啤酒瓶有不当使用,酒瓶爆炸并非受到了不能承受的外力引起,故可认定啤酒瓶存在产品缺陷,啤酒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注意查看商品保质期,保留好购物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以备纠纷出现时保障自身权益。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08、三包义务为法定义务
      汽车过户不影响服务
      2022年5月,消费者王某在宁海县某汽车4S店购买的汽车因空调泵出现问题,将汽车开至该4S店要求保修,该汽车是王某2019年年底在店内购买的。4S店却以汽车曾过户给其他人,不再给王某提供汽车三包服务。双方为此协商不成,王某遂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经调查,消费者购买汽车后曾将汽车过户给其妹妹,但汽车尚在三包期限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多次协调,4S店同意按国家三包规定,为消费者的汽车进行保修服务。
      点评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商家的三包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会随汽车转户而灭失,汽车转户后该三包权利将由新任车主享受,只要汽车在三包期内,汽车商家须承担汽车三包义务。
   (县市场监管局供稿)
       09、兑付商品难
       消费者慎购
       2022年6月起,县商务局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持有家世界名烟名酒(宁海县气象北路332-3号)的香烟券,无法自选时间提到香烟券上记载的香烟,只能随商家定时间前往提货,甚至约定时间多次前往仍提不到货,如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只能低于购买价退款。县商务局工作人员多次赴现场调解,商家负责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消极拖延兑付甚至拖着不兑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商务局对该商家的前述行为依法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在一定时间内兑付商品,如逾期仍未兑付将依法依规处理。目前,县商务局已将家世界名烟名酒不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移交给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退款及兑付商品的要求,不积极履行退款及兑付商品义务,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该店屡犯不改的态度,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该店香烟票券。
    (县商务局供稿)
      10、电商刷单虚假宣传
      破坏市场公平遭罚
      2022年9月5日,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销售头灯和蝎子灯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天猫店铺的产品销量和好评率,于2019年5月开始,以支付佣金方式,委托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公安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虚构交易量和好评的方式,对网店内的头灯和蝎子灯商品开展刷单业务,雇佣刷手通过虚构交易,给予商品好评,提升该店铺的动态评分。2021年5月—8月期间,共虚构交易1000多单,虚构交易金额4万余元,支付刷手佣金6千余元。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乱象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公平的秩序,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并施以重拳严厉惩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宁海发布


惊艳一枪 发表于 2023-3-15 19:33:10

{:6_286:}

yi405452 发表于 2023-3-16 09:20:10

{:6_286:}

xhbbo 发表于 2023-3-16 11:10:24

这个可以啊

散木 发表于 2023-3-16 12:03:36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车退款,生产厂销售商应该由此导致消费者产生的费用开支应该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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