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买的房、继承的遗产是否要分割?听听公证员怎么说
离婚冷静期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而有些人没有弄清楚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一些财产纠纷。近日,余姚市公证处就接到这样一起案子:一女子离婚后发现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偷偷买了房,于是转而要求分割引纠纷。另外,前几天,一则“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并且评论中广大网友对最终结果表示不解。
离婚冷静期究竟算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个时期的新增财产,该怎么算?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男方离婚冷静期偷偷买的房
女方有权分割
张女士和刘先生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两个人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不久,张女士从朋友处意外得知前夫刘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而之前她对此一无所知。张女士说,婚内她和刘先生都是“各人赚钱各人花,存款也归各自管”,所以刘先生个人有多少存款,她不得而知。
张女士认为前夫隐瞒婚内财产,于是找其对质。刘先生辩解称,房子是在离婚冷静期购买的。他认为,那时候两个人已经决定离婚并且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所以这套房子与张女士无关。张女士认为,离婚冷静期不等于真正离婚,而且前夫买房用的正是其婚内存款,所购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理应分一半。
余姚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首先婚内哪怕夫妻间各自管理自己的存款,如果没有进行夫妻财产约定,那么他们各自的存款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真正离婚自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拿到离婚证开始。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
“综上可见,离婚冷静期内,张女士与刘先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刘先生用个人名下存款(亦是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应该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张女士有权利进行分割。”公证员总结说。
离婚冷静期男方继承的遗产
同样是共同财产
无独有偶,“离婚冷静期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的一则报道上了热搜。一对夫妻在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了,并遗留下一套房产,丈夫继承并出卖房屋取得房款。离婚后,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分割房款,而男方认为二人已经分居多年,女方也从未有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分割房款。最终法院认为女方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她直接继承婆婆遗产,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所继承取得房屋售房款中218万余元。对这个结果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普遍认为女方没有对婆婆尽到赡养义务则没有权利继承遗产。
对此,宁波信业公证处副主任徐浙军分析认为,很多网友对判决结果不理解,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弄清楚一个关键点,即女方分割的不是遗产,而是男方的婚内财产。离婚冷静期夫妻关系仍然存续,这期间,男方继承了自己母亲的遗产,而且其母亲并没通过遗嘱指定房产仅由儿子个人继承,所以男方继承的遗产就成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那离婚后女方也自然有权力分割。“当然,男方前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避免女方分走母亲的遗产,比如,男方母亲通过赠与或继承的形式,将房子送给儿子或者由儿子继承,并且在赠与协议或者遗嘱上明确指定仅归儿子一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员提醒:离婚冷静期审慎处置财产
公证员提醒说,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应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能盲目购置,尤其是房屋、汽车等大件不动产和动产。同时,也不能私自处置财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必要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并对协议进行公证,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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