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还款后没拿回欠条被再次催要,怎么办?
货款通过微信支付完了,欠条没要回,又被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支持嘛?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案件详情
张某多年从事树木买卖生意,李某多次购买他的木料,大多是先赊欠,之后再根据当时出具的债权凭证进行结算。
近日,张某发现了李某以前出具的两张凭条,认为李某仍欠其7610元货款没有给,多次向李某催要。而李某认为自己已将货款全部偿还,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只因与张某关系较好,才没有要回欠条。双方各执己见,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庭提供两张收款收据,其中一张载明:“2017年5月4日 欠张某5000元 填票人李某”。而李某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10月1日向张某转账5000元,从张某微信中也调取到该笔转账记录,而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的5000元转账是偿还其他欠款,因此可以认定为该笔转账就是偿还2017年5月的欠款。对于另一张2020年2月的单据,李某曾于2020年3月向张某转账6960元,张某也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账日期距离开票日期较近,且转账的金额也超过张某主张的收据金额,后续双方还有多笔业务往来,在张某微信中也没有向李某催要欠款的记录,若李某跳过先前未还款项而支付后续款项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在当今社会经济往来中,因手机转账支付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这种方式支付贷款、偿还欠款,但是与其相关的纸质凭证、欠条一定要及时收回,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该案判决意在提醒众多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留痕,虽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欠款会有转账记录的存在,但是也应当备注具体偿还的款项名称,否则在诉讼中还要承担证明微信转账是偿还哪笔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双方业务账目较多,被告证明不力,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倡导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合理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天平综合山东高法、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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