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乡老板好心收留,不料“引狼入室”
近日,宁海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22年7月,李某因盗窃罪刑满释放后,来到宁海寻找工作。恰巧碰到同是老乡的张某在为他的店铺招小工,李某应聘后,具体负责切割钢材、拧螺丝工作。李某因身无分文,恳请张某提供住宿。张某出于同情,同意李某在工作的仓库暂住,为了让李某生活方便,还为李某提供了仓库钥匙。没曾想,却成“引狼入室”。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李某故技重施,从仓库盗窃铁条、废铁、金属铝臂等物品到废品收购站变卖换钱。他趁工友下班后或者上班前,先后五次从仓库盗窃铝臂共165公斤,铁条共720公斤。张某在盘点货物时发现货物数量对不上,有明显缺少,过段时间再次核算时,发现缺口越来越大,遂赶忙报警。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仍不安心工作,又盗窃他人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选择正当的赚钱谋生途径和方法,时时处处做到遵纪守法。同时,公司也应加强内部重点岗位的管理,从源头上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来源: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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